问题 | 遗嘱的实质要件有哪些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实质要件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清晰、准确地表达自身真实想法。 具体而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遗嘱人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 例如,成年人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通常被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无行为能力人,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以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如部分智力障碍者等,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因为他们可能无法真正理解立遗嘱这一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应当是遗嘱人完全自愿作出的,不能受到任何欺诈、胁迫等外界不当因素的干扰。 例如,若有人通过威胁遗嘱人的生命安全等手段,迫使遗嘱人立下不符合其内心意愿的遗嘱,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同样,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部分,也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比如,遗嘱不能随意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四、须为特定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若遗嘱未作此保留,处理遗产时应给该继承人留下必要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子女,但其立遗嘱时患严重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身行为。遗嘱中部分财产是与小胡共有的,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保留份额。此外,小静胁迫小朱修改遗嘱,增加自己继承份额。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根据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的规定,该遗嘱整体无效,因他无法清晰认知和判断立遗嘱行为及后果。 2、遗嘱处分与小胡共有的财产部分无效,因遗嘱内容须合法,不能随意处分他人财产。 3、未给小丽保留必要份额不符合规定,处理遗产时应给小丽留下必要财产。 4、小静胁迫小朱修改遗嘱部分无效,遗嘱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所立内容不具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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