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要具备什么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是一项具有重要法律意义的行为,需要满足多方面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 比如,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通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如果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伪造的遗嘱同样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部分内容也无效。 三、遗嘱内容须合法 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四、遗嘱形式须符合法律规定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各自的法定要求。 以自书遗嘱为例,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案情回顾: 小朱在80岁时想立遗嘱,但其患有老年痴呆,精神状态不稳定,小朱的子女小李为多得财产,胁迫小朱立下对自己有利的遗嘱,且遗嘱中还试图处分邻居小胡的部分房产。遗嘱是小李代书,但没有小朱签名和日期。此遗嘱的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患老年痴呆精神不稳定,属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应无效。 2、小李胁迫小朱立遗嘱,此并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3、遗嘱处分小胡房产,属于随意处分他人财产,这部分内容无效。 4、代书遗嘱没有小朱签名和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求,遗嘱形式不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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