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如何判定无效的情形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对一些遗产继承判定无效的常见情形的详细介绍:
一、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 遗嘱的形式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 代书遗嘱同样有严格要求,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他们要见证遗嘱的整个订立过程,包括遗嘱内容的记录、遗嘱人的确认等。 若缺少这些法定环节,遗嘱便可能被判定无效。 二、立遗嘱人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 立遗嘱时,遗嘱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认知。 若遗嘱人处于神志不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所立的遗嘱,因其无法真实表达自身意愿,所以该遗嘱无效。 三、受欺诈、胁迫所立遗嘱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若他人通过欺诈手段,如故意隐瞒事实、编造虚假信息,或者采取胁迫方式,如威胁遗嘱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等,迫使遗嘱人订立遗嘱,那么这样的遗嘱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想法,应判定为无效。 四、伪造或篡改的遗嘱部分 伪造的遗嘱,由于并非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所以全部无效。 而对于篡改的遗嘱,只有被篡改的部分无效,未篡改部分若符合法定要求,仍然有效。 五、遗嘱内容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德。 若遗嘱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同样会导致相关部分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李和小胡因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小朱生前立有自书遗嘱,但未注明日期;小朱曾在神志不清时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小胡称小李胁迫小朱立遗嘱;且遗嘱中部分内容涉及处分他人财产。争议点在于这些遗嘱的效力问题。 案情分析: 1、小朱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具体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可能被判定无效。 2、小朱在神志不清时所立代书遗嘱,因立遗嘱人当时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无法真实表达意愿,该遗嘱应无效。 3、若小李胁迫小朱立遗嘱,此遗嘱违背小朱真实想法,应判定为无效。 4、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部分,因内容违法,侵犯他人财产权益,该部分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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