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婿与儿媳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女婿与儿媳一般情况下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
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范围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涵盖了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的配偶指的是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则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这种规定是基于家庭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法律所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的。 二、特殊情况下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在特定情形下,女婿和儿媳也有机会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具体来说,当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便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所谓“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经济方面,需对公婆或岳父母给予大力支持,比如承担他们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等;生活上要给予悉心照料,像照顾日常起居、饮食等;精神上也要给予慰藉,时常陪伴、关心他们,并且这种赡养帮扶是长期、稳定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继承份额 若符合上述特殊情况,在继承遗产时,一般可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平等地分配遗产。 不过,实际分配时还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贡献等因素来确定具体份额。 比如,有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照顾较多,可能会适当多分一些。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儿媳小丽和女婿小胡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丽称自己多年来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小胡则认为自己也对岳父母有所照顾,也该有同等继承权。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一般情况下女婿与儿媳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 2、若小丽能证明自己在经济上大力支持公婆、生活上悉心照料、精神上给予慰藉且是长期稳定的,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小胡若无法证明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3、若小丽符合特殊情况,继承时一般与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平等分配,但会综合考虑各继承人赡养贡献确定具体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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