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继承人顺序是什么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屋继承人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首先,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的伴侣,在法律上享有优先的继承权利。 其次,子女范围较为广泛。 其中,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下出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然出生时父母不具备合法婚姻关系,但他们同样享有继承权利;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收养关系的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和教育关系,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再者,父母方面,生父母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养父母是通过收养关系成为子女法律意义上的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样拥有继承资格。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包含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继承开始后,通常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被继承人有权通过订立遗嘱,指定特定人员继承其房屋等财产,这体现了对被继承人意愿的尊重。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屋,其有配偶小丽,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静,继子女小李(与小朱有扶养关系)。同时,小朱还有同母异父的姐妹。各方就房屋继承产生争议,焦点在于谁有优先继承权以及继承顺序如何确定。 案情分析: 1、小丽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律上享有优先的继承权利。 2、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静作为养子女、小李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小丽共同享有优先继承权利。 3、小朱同母异父的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不参与继承。 4、若小朱订立遗嘱指定特定人员继承房屋,则应按遗嘱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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