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亡妻写了财产约定有继承权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亡妻所写财产约定中涉及继承权的有效性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以下为您详细阐述:
一、形式要求 遗嘱的形式要件对财产约定的有效性至关重要。 例如自书遗嘱,必须由亡妻亲自书写全部内容,不能他人代写或打印后签字,书写完成后要亲笔签名,并清晰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与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只有满足这些具体的形式要求,财产约定在形式上才可能是有效的。 二、内容要求 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是亡妻对其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财产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亡妻在财产约定中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部分,那么这部分处分通常是无效的。 因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另一方的份额。 三、遗嘱能力 订立财产约定时,亡妻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若亡妻存在精神障碍、智力缺陷等影响其行为能力的情形,比如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且处于发病期,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在此情况下订立的财产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体来说,只有当财产约定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内容合法且亡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时,其中关于继承权的约定才通常是有效的。 案情回顾: 小朱的亡妻小静留下一份财产约定涉及继承权问题。小静自书遗嘱疑似打印后签字,且处分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小静生前曾患精神疾病,在订立财产约定时可能处于发病期,该财产约定的有效性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形式要求看,若小静的遗嘱是打印后签字,不符合自书遗嘱须亲自书写全部内容的规定,形式上可能无效。 2、就内容要求而言,小静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小朱的部分,这部分处分通常无效,因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3、关于遗嘱能力,若小静订立约定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无法正确表达意愿,财产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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