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子继承人顺序怎么排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房子继承人的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种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继承权,体现了夫妻在家庭财产方面的紧密联系。 无论婚姻持续时间长短,只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配偶就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对房子等共同财产有相应的继承权利。 2.子女: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孕育出生的子女,他们与父母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享有当然的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同样可以继承房产。 -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的收养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有权继承养父母的房产。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也能继承房产。 3.父母: -生父母,基于血缘关系对子女的财产有继承权。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同样享有继承权。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其配偶小李、与前妻所生子女小胡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丽,还有姐妹小静都主张继承该房产,争议点在于谁有优先继承权。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小朱的房产有法定继承权,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继承权,使其对共同财产有相应继承权利。 2、小胡作为婚生子女、小丽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小静作为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小静不参与继承。若小朱有遗嘱指定继承人,则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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