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顺序继承人范围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顺序继承人范围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合法婚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相互扶持,所以在继承方面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这种平等体现了婚姻关系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 2.子女:这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不受出生状态的影响;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与养父母建立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享有继承权。 3.父母:涵盖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他们对子女有养育之恩,在子女离世后,依法享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4.特殊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这体现了对尽赡养义务者的认可和保障。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小朱的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以及与小朱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都主张继承。同时,小朱的同母异父的姐妹小静也要求参与遗产分配,争议焦点在于小静能否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参与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朱的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小朱遗产的权利。 2、而小静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静不能参与小朱遗产的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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