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遗产继承的顺序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范畴较为广泛,涵盖了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虽然其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他们同样享有继承权。 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例如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那么继子女就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兄弟姐妹”包含: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继承规则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四、代位继承情况 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同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女小丽,还有同母异父的弟弟小静。在遗产分配时,小静认为自己也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分配,与小李等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小李作为配偶,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女,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小静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按照继承规则,应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小静此时不能参与继承,故小静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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