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可以继承遗产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法定继承人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继承人有明确的顺序规定。 首先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具体包含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这里的子女范围较广,涵盖了婚生子女,也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其虽出生于非婚姻状态下,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确立收养关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方面,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其次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后,一般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被继承人拥有通过遗嘱来指定继承人的权利。 可以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己的财产。 不仅如此,被继承人还能够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些接受赠与的主体被称为受遗赠人。 通过遗嘱指定继承人,能让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产。 三、代位继承人 存在这样两种代位继承的情况。 一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比如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二是被继承人的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样能保证在特定情况下,遗产能合理地被传承下去。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小李、养女小静。但小朱曾立遗嘱指定部分财产由好友小胡继承,且小朱的儿子小安先于其死亡,留下女儿小丽。争议点在于遗产该如何在小李、小静、小胡及小丽间分配。 案情分析: 1、小李和小静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有权继承小朱的遗产。但因有遗嘱指定部分财产给小胡,所以这部分财产应按遗嘱由小胡继承。 2、小丽作为小朱先于其死亡的儿子小安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代位继承小安应继承的份额,以保障遗产在特定情况下合理传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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