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立公证遗嘱后立其他遗嘱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我国遗嘱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原规定) 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在遗嘱效力体系中占据着优先地位。 这意味着,当立遗嘱人先立下公证遗嘱,之后又立下其他形式的遗嘱时,如果两份遗嘱的内容存在相互抵触的部分,那么公证遗嘱的内容将被优先采纳。 例如,某人先通过公证程序立下遗嘱,表明其房产由长子继承,之后又自书遗嘱将房产改为次子继承,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最终房产仍会按照公证遗嘱,由长子继承。 二、以最后遗嘱为准(现行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被取消。 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比如,先立公证遗嘱将财产分配给某一人,之后又立下代书遗嘱并符合法定形式,且这份代书遗嘱是最后所立,那么就应当按照代书遗嘱来处分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遗嘱是否有效,除了要考虑订立时间和形式外,还需要关注遗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有效要件。 例如,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先立公证遗嘱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后又自书遗嘱将房产改为小胡继承。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房产继承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案情分析: 1、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有优先性,小朱先立公证遗嘱指定小李继承房产,即便之后有自书遗嘱改由小胡继承,按当时规定,房产应按公证遗嘱由小李继承。 2、若在《民法典》施行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被取消,以最后遗嘱为准,小朱的自书遗嘱是后立的,那么房产应按自书遗嘱由小胡继承。同时,还需确认小朱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表达真实意愿,遗嘱才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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