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样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产继承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相应权益,同时在遗产继承中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涵盖范围较广,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其虽出生于父母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成立收养关系的子女;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扶养关系的情况。 -父母:包含生父母,即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合法收养关系成为子女父母的人;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即父亲的父母和母亲的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此外,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养子女小胡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丽都主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而小朱的同母异父的姐妹小静认为自己也应参与第一顺序继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李、小胡、小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小朱遗产。 2、小静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静不能参与第一顺序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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