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规定遗嘱包括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自书遗嘱: 这是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 需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表达出自己真实的意愿。 书写完成后,要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清楚地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这样可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且通过明确的日期,便于确定遗嘱的先后顺序等。 2.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时,可采用代书遗嘱。 此形式要求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内容,之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3.打印遗嘱: 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也被认可。 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准确注明年、月、日,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录音录像遗嘱: 立遗嘱时可采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 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使遗嘱的内容和立遗嘱的过程有清晰记录。 5.口头遗嘱: 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立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 这种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需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立下口头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身体恢复能书写,却未另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对这份口头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且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小朱当时立口头遗嘱符合该条件。 2、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按照法律规定,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该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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