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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规定遗嘱包括什么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的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自书遗嘱:
这是一种常见的遗嘱形式。
需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表达出自己真实的意愿。
书写完成后,要在遗嘱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清楚地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
这样可以确保遗嘱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体现,且通过明确的日期,便于确定遗嘱的先后顺序等。
2.代书遗嘱:
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遗嘱时,可采用代书遗嘱。
此形式要求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内容,之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3.打印遗嘱:
随着科技发展,打印遗嘱也被认可。
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准确注明年、月、日,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录音录像遗嘱:
立遗嘱时可采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
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使遗嘱的内容和立遗嘱的过程有清晰记录。
5.口头遗嘱:
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可立口头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但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
这种遗嘱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需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立下口头遗嘱,有两名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身体恢复能书写,却未另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对这份口头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且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小朱当时立口头遗嘱符合该条件。
2、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按照法律规定,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该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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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18:2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