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的效势有哪些内容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的效力相关内容,具体阐述如下:
一、遗嘱有效的条件 (1)遗嘱能力要求: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清晰认知。 只有这样,所立遗嘱才可能有效。 (2)真实意思表示:遗嘱须是遗嘱人真实想法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其自主决定的情形。 (3)内容合法: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不能将违法所得或非法财产列入遗嘱分配范围,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设定不合理的继承条件。 (4)形式合规:遗嘱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二、遗嘱的效力优先性 遗嘱继承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当存在合法有效遗嘱时,遗产分配依遗嘱内容进行;只有遗嘱未涉及处分的那部分遗产,才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办理。 三、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 若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前提是该遗嘱符合有效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这体现了对遗嘱人最终意愿的尊重。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有多份遗嘱,早期自书遗嘱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后期在小胡的胁迫下又立一份遗嘱将房产给小胡,小朱精神恢复正常后重新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丽,最后还进行了公证遗嘱将房产给小静。小朱去世后,围绕房产继承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胡胁迫下的遗嘱无效,因该遗嘱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遗嘱须是真实想法体现的规定。 2、早期自书遗嘱因后续有新遗嘱而效力被替代,应以最后有效的遗嘱为准。 3、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所以房产应按小朱最后精神正常时立的遗嘱,由小丽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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