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哪些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承人的子女范围,具体需依据不同情况来明确,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法定继承中的子女范围 1.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是指男女双方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 在婚姻的保障下,夫妻双方共同孕育的孩子,他们与父母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联系。 这种血缘关系是法定继承中重要的依据之一,婚生子女依法享有对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2.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 尽管他们的出生不符合传统婚姻的规范,但法律赋予了他们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这体现了法律对每一个生命的尊重和保护,无论其出生环境如何,都有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 3.养子女: 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被收养的子女。 经过法定的收养手续后,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他们与养父母之间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同样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4.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当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时,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比如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等,继子女也对继父母尽了赡养义务。 二、遗嘱继承中的子女范围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指定上述范围内的子女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若遗嘱中指定的“子女”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子女,那么遗嘱的相关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遗产,其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养子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静对遗产继承产生争议。小朱生前曾立遗嘱指定部分遗产由“情人之子”继承,各方就遗嘱中该指定的效力及各自继承份额争执不下。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婚生子女,与小朱存在天然血缘联系,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2、小胡虽为非婚生子女,但法律赋予其与婚生子女同等继承权,可参与遗产分配。 3、小丽作为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与小朱形成拟制血亲关系,有继承权。 4、小静与小朱有扶养关系,对小朱尽了赡养义务,享有继承权。 5、遗嘱中指定“情人之子”继承部分因该“子女”非法律意义上子女,此部分遗嘱应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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