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遗嘱效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定遗嘱效力时,可着重参考以下几个要点:
一、遗嘱人主体资格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其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且能够独立地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比如,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精神失常状态,无法辨认自己的行为,也就是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那么此时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同样,若遗嘱人只是部分丧失辨认能力,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遗嘱形式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不同的要求。 以自书遗嘱为例,需要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内容,然后在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此确保遗嘱是其本人真实意愿的体现。 而代书遗嘱则要求有两个以上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防止出现代书人篡改遗嘱等情况。 三、遗嘱内容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例如,有人通过威胁遗嘱人的生命安全,迫使遗嘱人立下对其有利的遗嘱,这种遗嘱显然违背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此外,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均无效。 四、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比如,遗嘱人的未成年子女,若没有其他经济来源且不具备劳动能力,遗嘱中就需为其保留一定份额的遗产,否则相关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遗嘱效力的认定较为复杂,若涉及遗嘱纠纷,建议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李和小胡就遗嘱效力产生争议。小朱生前曾立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小胡,但立遗嘱时小朱精神状态欠佳,且遗嘱存在代书情况但只有一人见证,同时小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遗嘱未给其保留份额。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若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依据相关规定,此遗嘱应认定为无效。 2、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该遗嘱只有一人见证,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效力存疑。 3、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李保留必要份额,此部分内容可能被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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