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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设立遗嘱的方式不包括什么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设立遗嘱是一项严肃且关乎个人财产分配等重要事项的行为,其方式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包括口头约定、默示行为等不具备法定形式的方式。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法定设立遗嘱方式:
1.自书遗嘱:这是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形式。
遗嘱人需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内容,表达清楚自己对于财产分配等事项的真实意愿。
书写完毕后,要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此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2.代书遗嘱:当遗嘱人因某些原因无法自行书写时,可选择代书遗嘱。
这种方式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之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见证人都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准确的年、月、日。
3.打印遗嘱:随着科技发展出现的遗嘱形式。
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签名,并注明日期,防止出现页面替换等影响遗嘱真实性的情况。
4.录音录像遗嘱:此方式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具体的年、月、日,以便日后核实身份和遗嘱内容。
5.口头遗嘱:适用于危急情况,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意外事故等。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6.公证遗嘱:需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除上述法定形式外,其他非法定形式不能作为有效的遗嘱设立方式。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临终前口头约定将房产给小李,但未通过法定形式立遗嘱。小朱去世后,小胡称小朱此前有自书遗嘱表明房产归自己,该遗嘱有签名和日期。小李不服,认为自己应得房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临终前的口头约定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因不是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且无见证人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小胡拿出的自书遗嘱,若签名和日期真实,且内容表达清晰,符合自书遗嘱法定要求,则该自书遗嘱有效,房产应按此遗嘱分配给小胡。
3、遗嘱设立需遵循法定形式,非法定形式不能作为有效遗嘱,本案应依据有效遗嘱确定房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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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3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