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法定继承的顺序有哪些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法定继承顺序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首先,“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中相互扶持的伴侣,在法定继承中享有首要地位。 其次,“子女”范畴较为广泛,包含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孕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其虽出生于非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与继父母形成实际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再者,“父母”也有多种情况,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养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在继承开始后,通常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 若丧偶儿媳对公婆,或者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那么他们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继承。 法定继承顺序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亲属关系远近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考量,确保遗产分配的公平与合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还有姐妹小静和小丽。争议点在于遗产该由谁先继承,是配偶、非婚生子女,还是姐妹。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继承顺序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等,小朱的配偶小李和非婚生子女小胡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小静和小丽作为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应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所以小李和小胡应先继承小朱的遗产,小静和小丽此时不参与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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