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人的主体范围及要求具体阐释如下:
一、法定范围内的主体 遗嘱继承人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这是基础要求。 其中包含配偶,即与被继承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涵盖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些法定范围内的人员才有可能成为遗嘱继承人。 二、特殊情况下的代位继承人 当出现特定情形时,会涉及代位继承。 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比如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同理,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就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遗嘱继承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准确理解和行使遗嘱赋予的权利。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等,不能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接受遗嘱继承。 四、不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情形 继承人不能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等法定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只有符合这些要求,才能成为合法的遗嘱继承人。 案情回顾: 小朱立下遗嘱,指定由其养子小李继承遗产。然而,小胡(小朱的兄弟)称小李曾有故意杀害小朱的行为,主张小李丧失继承权;且小朱的孙女小静认为自己作为代位继承人也应有份,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养子,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本有资格作为遗嘱继承人,但如果其确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小朱的行为,依据规定将丧失继承权。 2、小静主张代位继承,需确认是否存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特定情形,本案中小李并非先于小朱死亡,所以小静在此情形下不存在代位继承的条件。 3、若小李不存在法定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其可按遗嘱继承;反之则不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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