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人是第一第二继承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人的相关规定明确且细致,将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种合法婚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扶持、共同生活,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配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中具有重要地位。 子女:包含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虽出生时父母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但同样享有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亲子关系;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他们对子女的成长付出心血,在继承方面享有相应权利。 特殊情况: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比如在生活上悉心照料、经济上提供支持等。 2.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有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在家庭中也有一定的亲情关系和经济关联。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还有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小丽和小静。争议点在于遗产分配时,小丽和小静认为自己也应参与第一顺序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配偶小李和非婚生子女小胡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应由他们优先继承小朱的遗产。 2、小丽和小静作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丽和小静不能参与第一顺序继承小朱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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