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遗产只留给其中一个儿子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自然人的财产处分,尤其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
首先,自然人拥有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并且能够指定遗嘱执行人。 这意味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辛苦积攒的财产进行合理安排。 不仅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比如在子女众多的情况下,选择其中一个或者几个子女继承财产;还可以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比如捐赠给慈善机构等。 具体来看: 1.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完全有权自主决定遗产的分配方式。 只要这份遗嘱是其真实内心想法的体现,不存在被胁迫、欺骗等情况,同时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那么这份遗嘱就具备法律效力。 比如,老人想要把房产留给一直悉心照顾自己的小儿子,只要符合规定,就是有效的。 2.形式要求:遗嘱有多种形式,像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清楚地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因此,遗嘱遗产只留给其中一个儿子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被允许的。 不过,一定要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朱有两个儿子,小李和小胡。小朱年老后,小李对其悉心照料,小朱便想立遗嘱将房产只留给小李。小朱自书遗嘱,但未注明日期,小胡认为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应无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遗嘱自由原则,小朱有权自主决定遗产分配方式,其想把房产留给悉心照顾自己的小李,本意是真实的,不存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但因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2、从法律规定看,自书遗嘱需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小朱的遗嘱缺少日期标注,可能影响其效力认定,所以小胡对遗嘱效力提出质疑有一定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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