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法律效力怎么确认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确认遗嘱的法律效力,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一、遗嘱人主体资格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其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清楚知晓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例如,精神正常、智力健全的成年人通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而无行为能力人,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如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因为这些人可能无法准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无法对遗产的分配作出合理的安排。 二、遗嘱形式 不同形式的遗嘱有着各自相应的要求。 比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内容,然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确保遗嘱是其本人真实的意思体现。 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防止出现代书人擅自篡改遗嘱内容等情况。 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那么该遗嘱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遗嘱内容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遗嘱人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遗嘱,比如被他人以威胁生命安全等手段逼迫立下不符合自己意愿的遗嘱,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伪造的遗嘱自然也没有法律效力。 同时,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四、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比如一些年老体弱、没有经济收入的继承人,如果遗嘱没有为他们保留份额,那么这部分内容可能会被判定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李和小胡因遗嘱效力产生争议。小朱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小李,但小胡称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不佳,且怀疑遗嘱非小朱亲笔书写,还指小李曾胁迫小朱立此遗嘱,同时小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的小丽留份额。 案情分析: 1、关于遗嘱人主体资格,若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差,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遗嘱可能无效。 2、从遗嘱形式看,若遗嘱非小朱亲笔书写,不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遗嘱效力存疑。 3、若小李胁迫小朱立遗嘱,内容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应无效。 4、小朱未给小丽留份额,此部分内容可能被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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