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包括哪些人员和义务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承权相关人员和义务,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一、继承人员 1.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范围较为明确,涵盖了配偶、子女、父母、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其中,配偶作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伴侣,在法律上享有重要的继承地位;子女作为被继承人的血脉延续,是重要的继承主体;父母对子女的财产也有相应的继承权。 这三者共同构成第一顺序继承人。 而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依法参与遗产继承。 2.遗嘱继承人: 被继承人有权依据自身意愿,通过遗嘱的形式,从法定继承人中指定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其遗产。 这种方式体现了被继承人对个人财产处置的自主性。 二、义务 1.通知义务: 当继承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这一情况时,有责任及时将该消息通知给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以确保继承程序能够顺利启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保管义务: 对于存有遗产的人来说,应当妥善地对遗产进行保管。 要防止遗产受到损坏、丢失等情况,同时,任何人都不得出于私利而侵吞或者争抢遗产,保证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清偿债务义务: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需要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并且,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是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若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情况则不受此限制。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子女小胡和小丽就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李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而小胡称小朱生前立有遗嘱指定自己为唯一继承人,且在通知义务、遗产保管上双方也存在分歧,同时还有小朱生前债务待清偿。 案情分析: 1、若遗嘱真实有效,小胡作为遗嘱继承人可按遗嘱继承遗产;若遗嘱无效,则小李、小胡、小丽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均分遗产。 2、知道小朱去世情况的继承人应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影响继承程序。 3、存有遗产的人需妥善保管,不得侵吞争抢,继承人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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