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权的顺位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权的顺位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位继承人 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涵盖范围较广: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虽然其父母没有合法婚姻关系,但他们同样享有继承权。 -养子女,是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被收养的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比如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继子女对继父母也尽了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父母”也包含多种情况: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二、第二顺位继承人 第二顺位继承人有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姐妹”包括: -同父母的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姐妹。 -养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姐妹。 三、继承顺序规则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另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非婚生子女小李,养子女小胡,还有同父异母的姐妹小丽、小静。争议点在于谁有资格优先继承小朱的遗产。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其中子女涵盖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小李作为非婚生子女、小胡作为养子女,均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2、小丽、小静作为同父异母的姐妹,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小李和小胡的情况下,按照继承顺序规则,应由小李和小胡先继承遗产,小丽和小静此时不参与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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