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被公证了一定会继承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经过公证后,并不意味着就能完全按照遗嘱内容顺利实现继承,这其中存在多方面原因,具体如下:
一、遗嘱效力可能发生变化 公证遗嘱的效力在各类遗嘱中相对较高。 然而,遗嘱人的想法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生活状况的改变等因素而发生变化。 如果在公证遗嘱之后,遗嘱人又重新订立了新的公证遗嘱,且新遗嘱对之前的内容进行了变更或撤销,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 例如,遗嘱人最初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后来因大儿子对其照顾不周,又重新订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儿子,此时就应以新的公证遗嘱来确定房产的继承归属。 二、遗嘱合法性存在审查风险 即使遗嘱经过了公证程序,也不能忽视其合法性审查。 若遗嘱中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比如遗嘱处分了不属于遗嘱人的财产,像遗嘱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配偶的那部分进行了处分,那么涉及该部分财产的遗嘱内容就是无效的。 三、需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若遗嘱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相关内容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比如家中有未成年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子女,遗嘱却未给其保留份额,这种情况下遗嘱的相关部分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所以,公证遗嘱虽增加了一定可信度和证明力,但不能绝对确保按其内容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订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后因小李照顾不周,小朱又重新订立公证遗嘱将房产留给小胡。此外,遗嘱中还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部分,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静保留份额,引发继承争议。 案情分析: 1、关于遗嘱效力变化,小朱前后有两份公证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应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所以房产应按新遗嘱由小胡继承。 2、对于遗嘱合法性,小朱处分了配偶财产部分,该部分遗嘱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因遗嘱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静保留必要份额,此部分内容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应依法为小静保留相应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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