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需要怎么样的方式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继承常见的方式及相关要求如下: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书写时,应确保字迹清晰、工整,避免因字迹模糊导致后续解读困难。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误导。 完成书写后,遗嘱人要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形成时间。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代书人要准确记录遗嘱人的意愿。 写完后,需注明年、月、日,然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分别签名,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这样可以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或替换。 四、录音录像遗嘱 录音录像遗嘱也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明确记录年、月、日,保证遗嘱的可追溯性和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一旦危急情况消除,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六、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机构会对遗嘱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所以公证遗嘱的效力相对较高。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立了口头遗嘱,有小胡、小李两位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书写却未另立书面遗嘱,不久后小朱去世,其子女对这份口头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立口头遗嘱,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小朱立口头遗嘱时符合此条件。 2、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能够以书面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按照规定,此前的口头遗嘱应无效,所以小朱子女争议的这份口头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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