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有效应具备什么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若要有效,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如下:
一、遗嘱人具备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其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清楚知晓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 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八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等,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二、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遗嘱必须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就不能体现其真实想法,这样的遗嘱无效。 此外,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部分,同样是无效的。 三、遗嘱内容合法合规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遗嘱不能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否则涉及该部分内容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形式符合规定 遗嘱有多种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 不同形式有各自法定要求。 以自书遗嘱为例,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李和小胡。但小朱立遗嘱时精神状态存疑,且小李称小朱是受胁迫才如此安排。此外,遗嘱中涉及处分了部分小丽的财产,且该遗嘱形式上未注明日期,引发继承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那么此遗嘱无效。 2、若小朱是在受胁迫下订立遗嘱,未体现其真实意思,该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3、遗嘱处分小丽财产部分,因涉及无权处分,此部分内容无效。 4、遗嘱未注明日期,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规定,可能影响其效力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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