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的设立有哪些方式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 在书写过程中,要确保遗嘱内容完全是其真实想法的体现,不能受到他人的胁迫或诱导。 书写完成后,遗嘱人需在遗嘱上签名,并明确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书写时应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避免出现歧义或模糊不清的表述,这样才能保证遗嘱的有效性。 二、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书写完毕后,同样要注明准确的年、月、日。 之后,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 见证人要确保能够真实见证遗嘱的订立过程,且与遗嘱内容无利害关系。 三、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也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这是为了防止遗嘱内容被篡改或替换,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时,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录音录像中清楚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准确的年、月、日,以便日后核实身份和遗嘱内容。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但当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六、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需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由于经过了公证机构的严格审查和认证,其效力相对较高。 案情回顾: 小朱在病重时立下口头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后病情好转,他又想设立自书遗嘱,但字迹潦草且未注明日期。小胡认为口头遗嘱有效,小李则觉得自书遗嘱因形式问题无效。争议焦点在于小朱遗嘱的效力认定。 案情分析: 1、小朱起初的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且他能以书面形式立遗嘱后,依据规定,此前口头遗嘱已无效。 2、小朱后来的自书遗嘱,因未注明具体年、月、日,且字迹潦草可能导致内容模糊不清,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该自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在这种情况下,小朱若要确保遗嘱有效,需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设立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