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
分类 | 知识产权-商标 |
解答 |
一、提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1、绝对理由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也属于商标无效的理由。 2、相对理由 构成商标权相对无效的原因是商标权同在先取得的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相冲突。主要包括:因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无效;因侵犯他人驰名商标权而无效;因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而无效;因违反代理或代表的规定而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有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具体情况 (1)违反绝对拒绝注册理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四种情形,由商标局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①违反《商标法》第10条: ②违反《商标法》第11条: ③违反《商标法》第12条: ④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伪造材料等) (2)违反相对拒绝注册事由。注册商标具有下列七种情形,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①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 ②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 ③违反《商标法》规定,因业务关系抢注未注册商标;抢注被代理人的商标的: ④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含有虚假地理标志的: ⑤违反《商标法》规定,与在先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⑥违反《商标法》规定,违反以先使用为补充的先申请原则: ⑦违反《商标法》规定,侵犯在先权利;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知名未注册商标: 我国法律上对商标无效的种类和处理情况是有明确规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对照处理,即当事 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是在商标的正常使用时间内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无效宣告,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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