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遗嘱生效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共同遗嘱要生效,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体适格 立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这意味着他们能够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心智成熟且清楚自身行为的后果。 二、意思表示真实 共同遗嘱的订立必须是所有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体现。 在订立过程中,不能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能影响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情况。 例如,一方通过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以威胁手段迫使他人订立违背其内心想法的遗嘱,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三、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若遗嘱中涉及到对他人财产的不当安排,这部分内容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形式合法 共同遗嘱需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 像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笔书写全部内容,然后签名,并明确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确保遗嘱订立过程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五、遗嘱保留必要份额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这是为了保障这些特殊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共同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共同订立遗嘱,小朱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但小李订立时受小胡胁迫。遗嘱内容涉及处分小丽部分财产,形式上自书遗嘱小朱未注明年月日,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静保留必要份额,引发遗嘱效力争议。 案情分析: 1、主体方面,小朱适格,但小李因受胁迫,意思表示不真实,影响共同遗嘱效力。 2、意思表示上,小胡胁迫小李,使遗嘱非其真实意愿,此部分无效。 3、内容方面,处分小丽财产违法,相关内容无效。 4、形式上,小朱自书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不符合法定形式。 5、未给小静留必要份额,违反规定,遗嘱存在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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