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哪个为准确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关于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通常指立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的效力判定,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分析。
以下为你详细阐述: 1.《民法典》施行前的情况: 在《民法典》施行前,公证遗嘱的效力处于优先地位。 这意味着,即便立遗嘱人在之后又订立了其他形式的遗嘱,只要此前存在经过公证的遗嘱,那么在通常情况下,都应当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 当然,这种优先效力并非绝对。 若要改变公证遗嘱的效力,就需要通过公证程序来对其进行撤销或者变更。 例如,立遗嘱人最初订立了公证遗嘱,之后又想更改遗嘱内容,那就必须再次通过公证程序来完成相关操作,否则公证遗嘱的效力依然保持优先。 2.《民法典》施行后的情况: 《民法典》施行后,情况发生了变化,以最后遗嘱为准。 《民法典》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当立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这些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时,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只要最后所立的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以及实质要件,那么它就具有优先效力。 总之,判断公证遗嘱和最后遗嘱的效力,应以遗嘱订立的时间以及当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作为依据。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先后订立了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小李认为应按公证遗嘱执行,小静则主张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双方就遗嘱效力产生争议,且订立遗嘱时跨越了《民法典》施行前后。 案情分析: 1、若公证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按照当时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若要改变其效力,需通过公证程序撤销或变更,若无此程序,一般以公证遗嘱为准。 2、若自书遗嘱是《民法典》施行后订立的最后遗嘱,且符合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根据《民法典》规定,应以最后的自书遗嘱为准,体现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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