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的设立需满足一定条件,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订立。 这里的危急情况包含多种情形,例如突发的重大疾病,像突发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使遗嘱人生命垂危,随时可能失去意识或生命;又或者遭遇意外事故,如严重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身处险境,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去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 只有在这种紧急状况下,口头遗嘱才具备合法性基础。 二、两个以上见证人需在场见证 见证人需要具备相应条件。 首先,要与遗嘱无利害关系,不能因遗嘱内容的变化而获得或失去利益。 其次,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理解遗嘱内容并准确见证。 一般来说,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口头表述要清晰明确 遗嘱人在订立口头遗嘱时,应清楚、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对于遗产的分配,要作出具体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当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的审查十分严格,只有充分证明其符合法定条件,才会被认定有效。 案情回顾: 小朱突发脑溢血生命垂危,在两个无利害关系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下,口头立下遗嘱,表明部分房产由小李继承。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书写却未另立遗嘱。小胡认为小朱口头遗嘱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危急情况方面,小朱突发脑溢血符合危急情况前提,当时立口头遗嘱具备合法性基础。 2、见证人方面,两个见证人符合与遗嘱无利害关系且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见证有效。 3、口头表述上,小朱明确表明房产由小李继承,表述清晰。 4、但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能书写却未另立遗嘱,按规定之前口头遗嘱应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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