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继承人第二顺位怎么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法定继承人第二顺位的分配问题,具体情况阐述如下:
一、第二顺位继承人范围 法定继承人中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涵盖了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这里所说的兄弟姐妹,范围较为广泛。 其中,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即亲生父母所生育的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是在父母一方再婚后所生育的具有部分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而形成的兄弟姐妹关系;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分配原则 1.一般均等原则: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时,通常情况下,他们所获得的遗产份额应当是均等的。 这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每个继承人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特殊照顾原则:对于那些生活存在特殊困难,并且自身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 3.尽义务多分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例如,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生活起居、承担主要赡养责任的继承人,理应得到更多的遗产份额。 4.不尽义务少分或不分原则: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这是为了督促继承人履行自己的扶养责任。 案情回顾: 被继承人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第一顺位继承人皆放弃继承,引发第二顺位继承人小朱、小李等的继承争议。小朱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小李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并尽主要扶养义务,小胡有扶养能力却未尽扶养义务,争议焦点在于遗产如何在他们间分配。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根据特殊照顾原则,在遗产分配时应获得适当照顾,分得相对较多份额。 2、小李因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共同生活,依据尽义务多分原则,可以适当多分遗产份额。 3、小胡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按照不尽义务少分或不分原则,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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