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立遗嘱有什么要求和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立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和条件,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遗嘱人主体资格 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晰、正确地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一般而言,年龄需年满18周岁,同时精神状况要保持正常。 因为只有这样,遗嘱人才能独立自主地作出符合自身真实意愿的决定,确保遗嘱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例如,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所立遗嘱通常是无效的。 二、遗嘱内容要求 1.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若遗嘱是在受胁迫、欺骗等非自愿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该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2.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3.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遗嘱形式要求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且不同形式有不同要求: 1.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写完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2.代书遗嘱则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之后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情回顾: 小朱在80岁时想立遗嘱,但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小胡胁迫小朱立下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给自己,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女儿小丽保留必要份额。小朱病好后想更改遗嘱,小胡却称遗嘱有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发病期间立遗嘱,此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应属无效。因为遗嘱人需能清晰认识和判断行为后果,发病时的小朱无法做到。 2、该遗嘱是在小胡胁迫下订立的,不能体现小朱真实意思,不符合遗嘱内容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 3、遗嘱未给小丽保留必要份额,违反相关规定,也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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