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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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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的范围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仅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但并未设定相关的具体规则,使得重大误解的含义,误解的具体种类以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在立法上无从体现。这容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的不同了理解。在学界对此问题也争论不休。

有的学者认为,重大误解是表意人无过失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由于自己的疏忽对意思表示的内容出现了错误理解。⑧笔者同意这种观点,认为重大误解的表意方应是无过错的,并且是真实无误地作出了意思表示,只是由于相对方地过失或者粗心大意而误解了表意方地意思表示,并基于这种错误地理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相对人知道自己对表意内容发生了误解,出于恶意还继续与对方签订合同,导致己方的利益受损失时就想利用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这是不允许的,这种合同也不属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方也不能享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一般是相对人对以下情形出现了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例如把遗赠扶养协议误认为是无条件的赠与合同。当事人就没有达到订立合同的初衷。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信托、委托、寄存、保险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很容易造成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3、对标的物认识的错误。如果对标的物的误解没有严重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时或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损失时,不应理解为是应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4、对标的物质量上的误解,如把二等品当作一等品购买。

5、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地点、期限、价款等出现误解。除上述几项外,笔者还应为,对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出现误解时,如把争议提交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误解为是在北京仲裁,这也是属于可撤销可变更条款,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对于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误解,应根据以下几点:

1、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即表意人因为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并由此订立了合同,表意人的误解与合同成立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2、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在我国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发生重大误解的,是不属于此类合同的。误解是由自己故意造成的也不属于重大误解,如上文所述。

3、误解必须是重大的。如何判断是否重大,应该从两个方面认定:第一,对足以影响合同成立的内容产生了误解,如标的的性质等第二,误解对误解方造成了重大的不利后果,即双方的权利义务显著失衡,一方损失严重或不能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是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当事人一方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的不足,而造成双方利益不平衡,使一方遭受严重不利的。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共同构成一种行为,乘人之危是前提,显失公平为后果。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引用传统的民法理论,而是以缺乏经验或紧迫情况作为前提,这就扩大了显失公平合同的实际范畴。

关于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宜应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

1、主观要件,即一方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另一方的经验缺乏、情况紧迫或行为能力有限等订立了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观要件是人的意志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对法律价值的取向。合同公平与否,应当判断当事人双方的意志是否自由、自愿。

2、客观要件,即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有显失公平的前提,但没有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则不应属于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客观要件最主要是物质利益方面是否均衡。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这对保障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一方利用优势损害对方的利益具有极大意义。在判断时,应将主客观要件相结合,也要防止恶意地造成不公平而导致合同地撤销。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地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 》颁布前地立法均将一方以欺诈、胁迫地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所为地民事行为或订立地合同规定为无效。而我国《合同法》将这类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大成就和进步。民法的最基本理论之一就是意思自治,当事人有充分的权利决定自己的意思表示及行为表示,法律赋予当事人有权撤销此类合同,也可以不撤销合同。这是充分尊重和维护表意人的意志自由以及兼顾了第三人的利益。撤销权人可以审时度势,充分考虑其得失以后,就可作出决定。合同的撤销与否完全由其自主决定。

判断一方以欺诈、胁迫地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地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否属于可撤销合同,应依据:

1、此类合同受损的利益不得是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反之是属于无效合同。

2、一方表意人必须是运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得对方不能自由意思表示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合同中体现出来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并且这种不平衡是由上述原因造成的。

可撤销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态。在我国合同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我国现行及现有的合同法都对此类合同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是丰富多变的,并会出现许多的新问题,对此我国应修改合同法此部分的规定或制定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合同制度加以完善。这会更有力保护受损害一方的利益,保障交易秩序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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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0: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