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构成要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证遗嘱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遗嘱人主体资格合格 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其心智和认知能力足以清晰、准确地表达自身真实意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和判断。 相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因精神疾病等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例如,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处于发病期的人,无法正常思考和表达,此时所立遗嘱不能被认可。 二、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想法,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等干扰因素。 若有人通过欺骗手段使遗嘱人产生错误认识而立遗嘱,或者以威胁、逼迫等方式强迫遗嘱人订立违背其本意的遗嘱,这样的遗嘱都可能被认定无效。 三、内容合法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 法律保障特定继承人的权益,如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和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 四、公证程序合法 遗嘱人要亲自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公证机构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格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出具公证书。 整个公证过程必须符合公证法及相关规定,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案情回顾: 小朱在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发病期立遗嘱,将财产分给小李和小胡,后经公证。小静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认为该遗嘱侵害其权益且小朱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遗嘱应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立遗嘱时处于发病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所以小朱所立遗嘱从主体资格上看不符合要求。 2、遗嘱内容涉及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静的必要遗产份额,违反法律规定,内容不合法。 3、虽经过公证程序,但因遗嘱人主体不合格及内容违法,即便公证程序合法,该公证遗嘱也应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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