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有效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要想有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 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面临着生命随时可能受到威胁的状况。 只有在这种紧急且特殊的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才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二、两个以上见证人需在场见证 见证人口头遗嘱的过程至关重要。 见证人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首先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地认知和判断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 同时,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存在利害关系,以确保见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例如,不能是继承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受遗赠人有经济利益往来的人等。 三、遗嘱内容要清晰明确 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应当清晰、准确,能确切表达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否则容易引发后续的纠纷和争议。 四、危急情况解除后的特殊规定 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口头遗嘱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定条件时,才具备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口头遗嘱的认定十分严格,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符合有效条件。 案情回顾: 小朱突发心脏病,生命垂危,在两位无利害关系的邻居见证下,口头表示财产由小李继承。后小朱病情好转,却未再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小胡作为小朱另一亲属,主张该口头遗嘱无效,争议点在于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的效力。 案情分析: 1、小朱在生命垂危的危急情况下订立口头遗嘱,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当时符合口头遗嘱有效的部分条件。 2、但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却未立,按照规定,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所以小胡主张该口头遗嘱无效是合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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