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不公平三个子女只给一个孩子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本质上是遗嘱人对自身个人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遗嘱人在这一过程中拥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
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有着明确的规定,自然人能够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同时还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也就是说,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财产在身后如何分配。 例如,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 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财产处分权的尊重和保障。 二、体现意志自由 遗嘱反映的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只要在立遗嘱时,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份遗嘱就是有效的。 即便在财产分配上看起来“不公平”,因为这是遗嘱人自主决定的权利。 三、遗嘱形式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以自书遗嘱为例,它需要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然后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等信息。 只有满足这些形式要求,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能够确保遗嘱人的意愿得到准确的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年老体弱,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小李、小胡和小丽。小朱立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指定由小胡一人继承。小李和小丽认为遗嘱不公平,质疑遗嘱的效力。 案情分析: 1、从法律依据看,依据《民法典》,小朱作为自然人有权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财产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继承是其合法权利。 2、就体现意志自由而言,小朱立遗嘱时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内容是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即便分配“不公平”,遗嘱也有效。 3、从遗嘱形式要求讲,若小朱的自书遗嘱是其亲自书写、有签名并注明具体年、月、日等信息,该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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