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刑事处罚主要是人身罚和财产罚,但主体是人身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问题 | 免予刑事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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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予刑事处罚的概述免于刑事处罚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处罚的犯罪分子的一种处理方式。免于刑事处罚针对的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没有产生比较严重的危害的犯罪行为,如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工具,被胁迫参与犯罪,正当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重大损失的、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中止行为等,都可以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采用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方式,必须依刑法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确定。 免于刑事处罚,是刑法认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这里说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还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序,只是被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所以不能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是受刑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只是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不大,但其行为已超越违法的程序,构成犯罪,但依刑法的规定,这种犯罪行为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给予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处罚或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除了《刑法》分则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六条和第三百九十五条中关于个人贪污积极退赃的、受贿情节较轻的以及隐瞒境外存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外,对于“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主要是根据《刑法》第三十七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通过这一条文我们可以看到,“免予刑事处罚”需要在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下才能适用。 免予刑事处罚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遇有上述情形,应根据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在立案程序中,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如果属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如果属于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追究的,在侦查程序中,侦查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几种情形,应当以裁定终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被告人死亡,但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免予刑事处罚和无罪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无罪判决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个是实体法,一个为程序法。 2.适用条件不同从《刑法》第三十七条我们可以知道,免予刑事处罚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有当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3.法律后果不同“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必须判决免除刑罚。 简言之,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说就是有犯罪前科。 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的区别缓刑虽也可以看作是有条件地免除犯罪分子的刑罚,但它与免予刑事处罚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2、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适用缓刑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被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罪犯,不存在曾经被判过刑的问题,也不存在就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再执行刑罚的可能性。而缓刑犯确实是被判处过一定刑罚的,虽然宣告暂缓执行,但却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即是否执行原判刑罚取决于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发现漏罪或者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即使是缓刑考验期满而事实上未执行原判刑罚,也不能改变其曾经被判过刑的事实。 4、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即使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也不存在适用数罪并罚的问题,因为前罪本来就未判刑;而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消缓刑,把原判决确定的刑期与新犯罪或者发现的漏罪的刑期,进行并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案例案情介绍:2011年5月4日23时45分,因与妻子发生争吵,王某心情郁闷,独自喝下一杯白酒后,开着单位的车出去散心,在新疆克拉玛依市胜利路与昆仑路路口,被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执勤民警拦停,并立即带至医院抽血化验。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 06mg/ 100ml。 案件争议:由于本案是全国首例醉驾免于刑事处罚案,其判决会对今后类似案件起到一定的启示和指导作用,所以在社会上引起了高度的关注和讨论。对于法院的判决也是众说纷纭。争议焦点集中在对醉酒驾车行为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第十三条但书和刑法总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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