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应有几个见证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遗嘱见证人的数量,具体要依据遗嘱的不同类型来确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1.自书遗嘱: 这种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完成的。 遗嘱人需用自己的笔迹清晰、完整地书写遗嘱内容,然后在结尾处签上自己的姓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自书遗嘱强调的是遗嘱人的自主书写,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是不需要见证人的。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位见证人负责代遗嘱人书写遗嘱内容。 完成书写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的见证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并同样要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这样做是为了确保遗嘱内容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3.打印遗嘱: 打印遗嘱也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所有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仔细注明年、月、日,以保证遗嘱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录音录像遗嘱: 此类遗嘱同样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清晰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同时明确记录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当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需注意,遗嘱见证人需具备相应条件,例如要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等。 案情回顾: 小朱在临终前危急时刻立下口头遗嘱,指定财产由小丽继承,仅有小胡一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再立其他形式遗嘱。小朱去世后,小静主张该口头遗嘱无效,认为见证人数量不足,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需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小朱立口头遗嘱时仅有小胡一人见证,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2、危急情况消除后,小朱未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重新立遗嘱,按照规定,之前的口头遗嘱应失效。所以小静主张该口头遗嘱无效是合理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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