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产继承如何判定有效还是无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判定遗产继承是否有效,需要从多个关键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具体如下:
一、遗嘱形式 遗嘱形式的规范性对其效力有着重要影响。 比如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全部内容,这样能确保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想法的体现。 写完后,遗嘱人要亲自签名,并明确注明年、月、日,以此确定遗嘱的形成时间。 而代书遗嘱则要求更为严格,需要有两个以上与遗产继承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完成后,遗嘱人、代书人以及其他在场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 若遗嘱不符合这些法定形式要求,很可能就会被判定为无效。 二、遗嘱人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其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清楚知晓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 若遗嘱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比如因精神疾病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如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等,他们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三、遗嘱内容 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若遗嘱是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不能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无效的。 伪造的遗嘱本身就是虚假的,当然无效。 而对于被篡改的遗嘱,只有篡改的那部分内容无效,其他未篡改的部分若符合规定,依然有效。 四、法定保留份额 遗嘱还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保障弱势群体权益的重要规定。 若遗嘱没有做到这一点,那么相关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李、小胡就遗产继承产生争议。小朱生前有一份代书遗嘱,仅有一人见证且未注明日期;小朱曾患精神疾病,立遗嘱时行为能力存疑;遗嘱内容部分疑似受胁迫订立;且未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小丽保留份额。 案情分析: 1、从遗嘱形式看,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求,缺少见证人及日期标注,该遗嘱形式上可能无效。 2、关于遗嘱人行为能力,若小朱立遗嘱时无或限制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无效。 3、若遗嘱内容存在胁迫情况,不能体现真实意思表示,则此部分无效。 4、未给小丽保留必要份额部分,可能被认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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