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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遗嘱的效力排序是什么
分类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解答
律师解析:
遗嘱的效力排序具体情况如下:
1.公证遗嘱:在各类遗嘱中效力最高。
公证遗嘱是经过专业公证机构,依据严格法定程序完成公证的遗嘱。
公证过程严谨规范,需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多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所以其证明力较强,能最大程度确保遗嘱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2.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然后签名,并明确注明年、月、日。
只要该遗嘱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且内容是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就具备法律效力。
3.代书遗嘱:要有两个以上具备见证资格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其中一人负责代书,完成后要注明具体的年、月、日,并且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签名确认。
4.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遗嘱的每一页都进行签名,并注明日期,以确保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5.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清晰记录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准确的年、月、日。
6.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可立口头遗嘱,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若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无效。
在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若有公证遗嘱,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若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分别立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口头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公证遗嘱表明财产由小李继承,自书遗嘱写明给小胡,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说财产留给小丽,危急情况解除后小朱未再立其他遗嘱。争议点在于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案情分析:

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本案中有公证遗嘱存在,原则上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公证过程严谨,能确保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
2、自书遗嘱虽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且无违法情形时有效,但在有公证遗嘱的情况下,其效力低于公证遗嘱。
3、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立遗嘱时即无效,所以本案中口头遗嘱无效。综上,应以公证遗嘱为准,财产由小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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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