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人顺序是怎样排列的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继承人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排列情况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相互为配偶,在继承方面享有平等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经济贡献、家庭角色如何,在继承遗产时地位是平等的,都有权依法继承对方的遗产。 (2)子女:涵盖范围较广,包括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其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建立收养关系的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等关系的情况下,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3)父母:包含生父母,即亲生父母;养父母,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子女父母的人;还有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4)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比如,丧偶儿媳长期照顾公婆生活起居、承担主要赡养责任,就有权继承公婆遗产。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1)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以及同父异母的兄弟小丽。小李主张作为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小丽则认为自己也有权参与遗产分配,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李作为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胡作为非婚生子女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小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不能参与继承。 2、小朱的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李和小胡共同继承,他们在继承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应按照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合理分配,小丽不具备此时参与遗产分配的法定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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