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一顺位继承权是哪些人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着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1.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意味着,只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就平等地享有对彼此遗产的继承权。 例如,一对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当其中一方去世时,另一方作为配偶,有权继承相应份额的遗产。 2.子女:这里的子女范围较为广泛,涵盖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中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家庭一员,也具备继承资格;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也可继承遗产。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生父母对子女的遗产有继承权;养父母在履行抚养义务后,同样享有继承权利;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能依法继承。 在遗产分配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不过,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配偶小李、亲生子女小胡和养女小丽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小静等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遗产分配产生争议。小胡认为自己应多分,小丽觉得应均等分配,小李则称自己照顾小朱多应多分,小静也主张自己有份。 案情分析: 1、小李作为配偶,在婚姻合法有效前提下,对小朱遗产有平等继承权,但若无法证明尽了更多扶养义务,不能主张多分。 2、小胡作为婚生子女、小丽作为养女,均有平等继承权。若无特殊情况,一般应均等分配。 3、小静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权继承。若有人不尽扶养义务,则应不分或少分;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劳动能力的可照顾多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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