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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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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虚假诉讼的种类

  1.“无中生有”型:即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伪造证据,如借条、还款协议等,并以此作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履行“债务”;

  2.“死灰复燃”型:即行为人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但没有索回或销毁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题发挥”型:即行为人伪造有关证据,使债权的标的扩大,如篡改借据上的借款金额、伤残鉴定书的伤残等级结论等。

二、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

  1、行为人故意伪造、编造证据(如借据、还债协议、债务清偿证明等),借助法院的诉讼程序,骗取他人财物。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虚假诉讼行为,也是最为典型的虚假诉讼,司法实践中出现比率较高。

  2、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书为凭据,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如借款人已经归还了借款,但没有索回或销毁借款凭证,出借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

  3、因欠债被告上法庭后采取编造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达到摆脱债务或减少债务的目的。

  4、假借他人名义实施诉讼,假借自然人名义的虚假诉讼案例并不多见,但股东假冒公司名义或者其他人利用公司印章实施的虚假诉讼并不少见,此类诉讼往往涉及股东权益纠纷。

  5、行为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歪曲事实,导致法官错误裁判,间接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主要包括:与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恶意串通,使之作出虚假的证明、鉴定或勘验结论;与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恶意串通,致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与部分共同被告勾结,欺诈其他共同被告。

三、虚假诉讼案件主要类型

虚假诉讼高发于民商事诉讼之中,民商事案件多涉及财产利益,并且在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在程序上可以自行决定起诉或撤诉、调解或自行和解、缺席参加诉讼等,虚假诉讼当事人通过恶意滥用当事人处分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虚假诉讼多发的案件类型:民间借贷案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法院一般只对借条或者欠条等证据,进行形式要件审查,这类证据易于伪造且真假难以识别,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取非法利益;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为分得更多财产,往往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间接达到取得财产的目的。另外一种常见情况是,夫妻双方为了逃避所欠外债,进行合谋,以通过法院诉讼,来逃避他们对外所欠的债务;破产案件。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伪造债权人,通过合法的清算过程使真正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而自己从中获利;涉及房产纠纷案件。这类案件在“新国五条”颁布后激增,当事人为了逃避高额的房产税,伪造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达成以房抵债的民事调解书,再通过法院执行,从而逃避国家税收;其他组织、自然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等。

四、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性

  1.虚假诉讼妨害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破坏了法院的正常的审判程序,干扰了法院的公正审判,损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虚假诉讼侵害了他人、集体或国家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交易安全。一旦相对人败诉,不仅其财产权利会遭受进一步的损害,同时还会造成人格权方面的严重损害。相对人一方面必须忍受着冤屈支付那些本不该支付的款项,另一方面还要承受因败诉所造成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痛苦等间接的后果。

  3.诚信本为维持现代社会正常运转的基本要求,而虚假诉讼行为则对社会的诚信构成极大的威胁。

五、虚假诉讼多发的原因

(一)违法成本低

虽然民诉法明确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措施,但面对高额的利益诱惑,民事惩罚的威慑力显然已经不足以遏制虚假诉讼,而目前我国对虚假诉讼案件制造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根据法律规定,对虚假诉讼者可以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但实际上对虚假诉讼者追究刑事责任的较少,即使判刑也多为缓刑。因此,导致当事人明知其行为结果,但因其违法成本低、获利高,而选择铤而走险,导致虚假诉讼呈蔓延之势。

(二)社会诚信缺失

社会诚信的缺失是虚假诉讼发生的社会原因,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部分人受不良价值观的影响,而虚假诉讼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正迎合了这种心理需求。目前我国征信系统尚未建立,信用状况对社会成员的个人生活、工作没有直接影响,导致社会生活中不诚信行为不断出现。

(三)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我国立案审查的标准基本都是形式审查,虚假诉讼的行为人一般有所预谋,将虚假的起诉材料尽量做得没有破绽,使立案法官在审查时无法辨别这些隐蔽性很强的虚假案件,从而使得这类案件顺利进入法院。诉讼中当事人通过恶意利用证据自认规则,引诱法院错误采纳证据。且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有自行处置的权利,对诉讼权利和标的有自由处分权,只要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不加以禁止。因此,民事调解极易被虚假诉讼行为人所利用,以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

六、虚假诉讼的防范与规制

(一)虚假诉讼的防范

1.加强立案审查

虚假诉讼手段多样,隐蔽性强,较难识别。鉴于笔者在立案庭工作,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主要论述在立案阶段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措施。立案是虚假诉讼的第一道关口,在立案阶段,虚假诉讼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骗取法院立案、规避管辖限制。骗取法院立案常用手法有:主体资格或委托代理手续造假,隐瞒仲裁协议或条款,变更案由或诉讼请求重复诉讼;规避管辖限制的主要方法是:通过虚列被告、伪造管辖条款、错误确定案件法律关系性质改变管辖法院。

法院立案时虽不能审查原告的主观意图,但对诉讼理由明显不合情理或主体身份不符,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完全不表示异议或者有规避管辖和其他非法利用诉讼程序的嫌疑等情形,必须严格审查其相关手续,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从源头上进行防范。

对虚假诉讼高发的这类案件,立案法官需多加留意,发现可疑案件应让当事人提供更加全面的证据,加强立案审查,并特别告知当事人虚假诉讼需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加大法律威慑。通过适当收紧立案审查关,使虚假诉讼难以进入到法院。

2.审慎把握当事人自认

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审判法官应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慎重审查与谨慎判断,决不能当事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要做到该有的证据一定不能少。审慎判读当事人是否真实的对有关事实自认,自认制度下的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差距,需要法官依实践经验和职业敏感作谨慎判断,加以区别,最大限度地保证两者相符。

3.严格适用调解制度

调解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并不意味着法官没有任何干预权,对于双方当事人主动的申请调解,法院就应该从当事人的态度,和在调解时所表现的极度配合等情况,予以高度的重视,不能片面的追求调解率,而忽视了当事人的一些异常表现,给虚假诉讼人有机可乘。若双方当事人都是委托代理人代为调解的,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顺利,承办法官有必要对该案件进行全面审核,发现疑点可主动向当事人询问案件相关情况,加强对证据的全面审查。

4.慎用民事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具有了案件审理周期较短,审理过程简易等特点,是有限的司法资源,面对繁重的案件审理任务下所作出的选择。但是随着简易程序在司法实务中的不断应用,我们发现,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错案冤案,适用简易程序占有的比例较大,特别是虚假诉讼案件,基本上多是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故对几类虚假诉讼案件,特别是民间借贷、婚产分割、房产拆迁等虚假诉讼高发案件,慎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有虚假诉讼苗头,应及时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5.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

对于诉讼结果将损害其利益的第三人,如果能够参加到诉讼中来,则其可以通过提交证据、陈述事实,很好地揭露虚假诉讼、当事人伪造的证据和事实,避免虚假诉讼产生错误的裁判文书,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虚假诉讼。目前,我国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如第三人特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范围模糊,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设置不科学等。完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保护案外第三人利益的迫切需要。建议法院依职权通知案件已知的利益相关人并建议其参与正在进行的诉讼。

(二)虚假诉讼的规制

1.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人民法院应将打击、治理、防范虚假诉讼,作为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如在社会征信数据系统还没有建立完善时,人民法院可以将虚假诉讼当事人相关信息及时汇总,并提交公安、银行、海关、机场、税务等各部门,其中银行是重点,应将纳入银行系统的黑名单,以防止虚假诉讼者进行贷款、消费,造成银行不良贷款。人民法院应该发挥法律裁判所具有引领社会价值观的作用,引领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只有加强公民的道德自律意识,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和正当的诉讼观念,才能最大程度上遏制虚假诉讼行为的出现和蔓延。

2.完善相关立法,提高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民事方面,虚假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并无异议。只是此种侵权行为不是在普通的民事实体法领域内发生,而是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发生的侵权,当属一种特殊侵权。虽然在理论上,确认虚假诉讼是侵权行为并无困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要虚假诉讼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还是有必要在侵权法中明确此种特殊侵权形式,要建立虚假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当虚假诉讼侵害有关人员的权益时,法律应该承认受害人享有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应该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虚假诉讼受害人的该项权利,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救济。

在刑事方面,目前我国刑法尚无“诉讼欺诈罪”这一罪名。在未设置虚假诉讼罪的情况下,虚假诉讼行为可按不同情况追究相关罪名责任。一般虚假诉讼中都存在伪造证据的情形,因此建议在《刑法》“妨碍司法罪名”中增加设立一条“民事虚假诉讼罪”,对情节较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给予刑事处罚。另外,对当事人自行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情形,也要加以刑事处罚。

3.完善民事证据审查制度。

让“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应予认定”的规则有例外情况,也就是对双方串通伪造,可能有损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的证据允许有例外。法官应该享有和承担对证据本质属性进行审查的权利和职责,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没有异议,在法官认为证据可能存在问题,拟进一步分清是非时,有权有责任进行审查。

4.建立虚假诉讼报告和审查机制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为:在案件的承办过程中,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承办该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及时将案件情况上报。并在案件审理程序各个环节予以特别关注,详细记录审理过程及情况。

5.建立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

法院在打击虚假诉讼时,应加强与公、检、司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动,共同打击虚假诉讼。法院强化与其他各司法部门协同与配合,加强在虚假诉讼案件发现、识别、移送、查处、信息通报等各个环节的合作机制,促进公检法三家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形成打击合力,加大虚假诉讼的惩戒、打击力度。

虚假诉讼相关词条

  •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对于妨害解决民事纠纷的诉讼活动的行为人,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采取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

  • 司法拘留期限

    司法拘留期限,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期限。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拘留期限不能超过十五天。

  • 民事司法拘留

    民事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争议的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 拒不执行判决

    拒不执行判决,是指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或有条件执行但是却决绝执行法院判决中载明的义务的行为。

  • 拒不执行裁定

    拒不执行裁定,是指法院的裁定生效后,执行义务人有能力或有条件执行但是却决绝执行法院裁定中载明的义务的行为。

  • 民事拘传

    民事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为查明案件具体情况,在必要时对被告、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强制要求其到庭。

  • 传票传唤

    传票传唤,是指司法机关以书面的方式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配合调查。

  • 转移财产

    转移财产是指采取赠与、抛弃、恶意低价转让等方式藏匿财产,以达到其非法占有不正当财产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 罚款

    民事案件中的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采取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行政案件中的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者采取的强令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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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6:3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