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继承人的顺序怎么排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财产继承人的顺序有明确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这里的“子女”涵盖范围较广,具体细分如下: -婚生子女,即通过合法婚姻关系所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虽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依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 -养子女,经合法收养程序收养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实际的扶养关系,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同样包含多种情况: -生父母,即亲生父母。 -养父母,履行了合法收养手续的养父母。 -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当继父母与继子女存在实际扶养关系时,继父母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兄弟姐妹”包括: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 -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此时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另外,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财产,小朱有婚生子女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还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小丽。同时,小朱有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小静。各方就财产继承顺序产生争议,小静认为自己也应参与第一顺序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这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小李、小胡、小丽作为小朱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小静作为小朱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静不能参与第一顺序继承。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