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问题 | 网络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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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网络侵权的表现网络侵权行为中最常见的是著作权侵犯,和个人隐私侵犯,其主要表现在: (1)网络使用者或网络服务商在自己设立的网页、电子布告栏等论坛区非法复制、传播、转贴他人作品。(侵犯原作者著作权) (2)将网络上他人作品下载并复制光盘,如学术网络上电子布告栏他人发表的文章,下载复制到随书赠的光盘,同杂志一并出卖。(侵犯原作者著作权) (3)图文框连接,此种行为使他人的网页出现时,无法呈现原貌,使作品的完整性受到破坏,侵害了著作权。(侵犯原作者著作权) (4)FTP文件传输系统,行为人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件上载或下载非法使用;超越授权范围的使用共享软件,使用期满不进行注册而继续使用等。 (5)未经许可将作品原件或复制品提供公众交易或传播,或者明知会侵害权利人著作权的复制品仍然网上散布以及拟散布的输入上载。 (6)侵害网络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包括侵害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将电子邮件转贴到新闻论坛或BBS站;整理编辑网络信息时删除作者签名档案;整理编辑时只取部分内容以及图文框链接等。 (7)违法破解著作权人利用有效手段防止侵权的行为。 (8)网络管理者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如网络服务提供设备,引导并鼓励用户将游戏软件上载BBS获取游戏软件行为;经著作权人告知侵权事件后,仍拒绝删除或采取其他合法措施,其他与不法行为有共同故意的共同侵权行为(引诱、唆使、帮助等行为)。 (9)非法入侵他人私用电脑等,获取其个人资料等。(侵犯他人隐私权) (10)未经他人允许,将其知道的他人隐私或者个人资料在自己的主页上发布,或者登陆BBS等公众可见网站等媒介传播。 二、网络侵权中侵权人的确定根据互联网的技术特点和已有的诉讼判例,在确定侵权主体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通过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查询侵权行为人的上网记录信息,确定侵权人的身份。用户在网络里的任何活动,都会留下“踪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有能力也有必要对这些“踪迹”进行保存。由于这些记录信息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共安全,所以,法律规定应由有关司法机关调取。 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在网络名誉侵权诉讼中,原告因无法取得被告侵权的网上数据信息,故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通过法院调取的IP地址、注册ID、上网时间等记录的分析,可确定或基本框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 2.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调查上网用户的身份登记资料,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通过固定的电脑,而是在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实施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也可向这些经营场所调取行为人的上网记录。通过对用户上网时间与侵权时间、上机号和侵权IP地址的比对,可辨别侵权行为人的真实身份。 3. 在查证侵权行为人的身份时,还应考虑纠纷的起因,知情人的反映,以及从网上“口水战”到现实纠葛的转化等各种情节,结合技术参数,通过综合分析的方式作出甄别。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在责任主体上多涉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是网络平台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提供信息平台或者信息通道服务以及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从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如果其提供的内容服务即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为直接侵权,承担侵权责任自不待言;如果其仅提供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网络用户利用这种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适当,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的,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间接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与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侵权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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