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遗产应如何偿还债务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继承遗产时债务的偿还问题,具体要点如下:
一、限定继承原则 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需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欠债务。 当然,若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10万元部分,法律也是允许的。 二、特殊情况说明 当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时,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就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比如,某位继承人觉得继承遗产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较大,经过慎重考虑后放弃继承,那么后续的债务偿还就与其无关。 三、债务性质判断 要准确分清债务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共同债务。 如果是家庭共同债务,其他家庭成员也有偿还的义务。 比如家庭为了经营生意而产生的债务,就属于家庭共同债务。 若是个人债务,比如被继承人个人的借贷,就按照限定继承原则来处理。 四、清偿顺序安排 当存在多个继承人时,通常先对遗产进行合理分割,然后各继承人按照自己所继承的份额,承担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同时,必须要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80万遗产和100万债务。小李、小胡作为继承人,小李主张按限定继承原则只偿还80万,小胡想放弃继承以不担债务,且对部分债务性质存争议,还有小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遗产分割及债务清偿成争议焦点。 案情分析: 1、依据限定继承原则,小李只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80万为限清偿债务。若其自愿偿还剩余20万,法律不禁止。 2、小胡若明确放弃继承,按照规定,其对小朱的债务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3、对于债务性质,需分清是小朱个人债务还是家庭共同债务,以确定偿还责任主体。 4、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小静必要的遗产份额,小李、小胡再按各自继承份额承担相应债务清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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