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具体如下:
一、危急情况是前提 遗嘱人必须处于危急情形之中。 比如,在生命垂危时,可能因身体极度虚弱,已无力拿起笔书写遗嘱;或者遭遇严重的自然灾害,像地震导致房屋倒塌,身处废墟之下,随时有生命危险,根本不具备采用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条件;又或者遭遇意外事故,如严重车祸后躺在急救车上,生命岌岌可危。 而且,当危急情况解除后,如果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二、需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见证人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地理解遗嘱相关事宜并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思。 同时,见证人还需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 例如,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因为他们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影响遗嘱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三、遗嘱内容要明确 遗嘱人应当清晰、明确地表达其对遗产的处分意愿。 要详细说明遗产的范围,比如具体有哪些房产、存款数额等;还要明确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避免日后因遗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四、要符合法定程序 见证人口头遗嘱过程后,需确保遗嘱内容能被准确记录或记住,以便日后可以证实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障遗嘱人的意愿能够得到正确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在遭遇严重车祸后躺在急救车上,生命垂危,口头立下遗嘱,将房产留给小李。当时只有与小李有利害关系的小胡在场见证,且遗嘱未明确房产具体信息。后来小朱脱离危险,却未重新订立书面或录音录像遗嘱。小静和小丽对该口头遗嘱的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虽在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但危急情况解除后未重新订立其他形式遗嘱,按规定此前口头遗嘱应无效。 2、见证的小胡与继承人小李有利害关系,不具备合法见证人资格,不符合“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条件。 3、遗嘱未明确房产具体信息,内容不明确,易引发遗产分配纠纷。 4、因见证人不合法、内容不明确等,该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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