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和赠予哪个优先适用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适用层面,遗嘱的效力优先于赠予,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遗嘱的性质和效力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自身离世后财产的具体处分安排,属于单方法律行为。 立遗嘱人拥有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自身意愿自由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 比如,一位老人可以通过遗嘱明确将自己的房产留给某个子女。 要使遗嘱生效,需同时满足法定形式和实质要件。 法定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 而实质要件则要求遗嘱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 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遗嘱自遗嘱人死亡那一刻起便产生法律效力。 二、赠予的性质和效力 赠予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且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双方法律行为。 例如,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赠予乙,乙表示接受,赠予合同即成立。 不过,赠予合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予。 比如在赠予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之前(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予外),赠与人可以改变主意,撤销赠予行为。 三、二者冲突时的处理 当遗嘱和赠予在财产处分上出现冲突时,由于遗嘱是遗嘱人对死后财产的最终安排,具有终局性。 所以,这种情况下遗嘱的效力优先,应严格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对相关财产进行处分。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立下自书遗嘱,明确将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小李。但此前,小朱曾将该房产赠予小胡,小胡也表示接受。小朱去世后,小李和小胡就该房产的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所立遗嘱满足法定形式(自书遗嘱)和实质要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等),自其死亡时起产生法律效力。 2、小朱赠予小胡房产的行为虽是双方法律行为且赠予合同成立,但遗嘱是对死后财产的最终安排,具有终局性。当遗嘱和赠予冲突时,遗嘱效力优先,该房产应按遗嘱内容归小李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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